篇名 | 論律師因見證行為對第三人承擔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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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友軍 |
中文摘要 | 作為專家的律師因其見證行為導致第三人的損害,此種案件屬於專家對第三人責任案件中的遺囑案群。律師因見證中的過失導致遺囑無效,並沒有侵害繼承權,而是導致了純粹經濟損失;律師對此應當賠償,因為受害人是特定的,不存在訴訟氾濫的風險。律師因見證行為損害第三人,應適用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透過類推適用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第37條,可以證成律師負有的提示義務或者積極促成遺囑生效的義務。 |
起訖頁 | 131-140 |
關鍵詞 | 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專家責任、律師見證、安全保障義務、 純粹經濟損失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58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7120058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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