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動能力減喪損害賠償作為剩餘財產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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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明楷 |
中文摘要 | 配偶於離婚前受侵權行為加害並已取得賠償金,其中勞動能力減喪之損害賠償的部分,是否應列入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至少有三種解決途徑,但臺灣裁判實務見解所採無償取得說,或依離婚時是否已受領而定的解釋,均不可採,而應參考日本實務所採比例計算法。且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時並未慮及此涉及所失利益之問題,屬立法漏洞;故應以目的性限縮的方法排除相應於離婚後之部分,僅比例計算離婚前之部分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起訖頁 | 112-130 |
關鍵詞 | 立法漏洞、剩餘財產分配、無償取得、勞動能力減喪、所失利益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58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7120058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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