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信用卡之利率規制──2015年成都高新民初字第6730號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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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品傑 |
中文摘要 | 本文評釋中國大陸2015年成都高新民初字第6730號民事判決,首先說明臺灣法禁止發卡機構為輕率核卡之行銷訴求,並要求發卡機構應審慎核給與申請人還款能力相當之信用額度。其次,針對中國大陸信用卡高利格式條款,本文指出所謂按未還款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究係指月利率或年利率而言,殆有疑義。惟商業銀行就透支利息與滯納金計收複利,其本息加總之和應受最高週年利率24%之限制,方屬妥適。抑且,法院就高額滯納金之格式條款,應依中國大陸消保法第26條規定宣告無效,以維護持卡人之權益。 |
起訖頁 | 83-100 |
關鍵詞 | 信用卡、透支利息、循環信用利息、滯納金、最高利率之限制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6 (56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706005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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