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兼評臺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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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瑾瑜 |
中文摘要 | 區分所有權人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縱然使用不符法律規定,難認為無權占有。況該騎樓之使用利益歸屬占有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未受「權益侵害」而無「損害」,故不具備不當得利要件。無權占有法定空地,係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共有物,侵害應歸屬於他共有人的權益內容,縱被占用之法定空地不得出租或供建築使用,仍成立侵害權益之不當得利。蓋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即當然「致他人受損害」,乃侵害型不當得利之特徵。 |
起訖頁 | 131-146 |
關鍵詞 | 區分所有權、騎樓、法定空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所有權之社會性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3 (55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703005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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