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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名買房案──評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2014)北民再字第3號判決
作者
劉姿汝
中文摘要
借名登記契約乃指由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此一借名人與出名人間所締結的契約乃債權行為,應與不動產變更登記之物權行為有所區別。借名登記契約(或消極信託)不應一概否定其效力。
起訖頁
126-139
關鍵詞
借名登記契約
、
委任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12 (54期)
DOI
10.3966/17271762201612005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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