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旅遊營業人為其旅遊輔助人而負責──從法國法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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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品傑 |
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分析兩岸旅遊法制之規範特色,並以旅遊事故之指標性案例來提出問題。其次,本文考察法國旅遊契約之基本規範,發現彼邦之旅遊營業人僅為旅客預訂交通膳宿者,適用委任而應負手段債務之注意義務:惟若及於安排行程或銷售旅程,則適用承攬而應負結果債務之法律責任,並須就其選用之運送人或旅館業者,對於旅客負旅遊契約上之安全注意義務。最後,本文 從共同承攬人與消保法上共同提供服務者之視角,闡述擅自轉讓旅遊業務者應與實際提供服務者連帶負責之法理基礎。 |
起訖頁 | 83-105 |
關鍵詞 | 旅遊營業人、旅遊輔助人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2 (54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6120054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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