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中國大陸合夥企業虧損分擔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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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飛 |
中文摘要 | 合夥企業之虧損分擔規則在中國大陸的《民法通則》及修訂前後的《合夥企業法》上有不同的安排。這主要體現為虧損分擔諸標準的更替及排列組合。並且,合夥企業虧損分擔的情形應當適用各合夥人約定的利潤分配的標準。總體而言,在立法體例上,1997年《合夥企業法》一改《民法通則》將合夥企業虧損分擔、利潤分配分開予以規定的模式,轉而確立了對兩者適用同一套規則的機制。現行的《合夥企業法》應當確立將認繳的出資比例適用於合夥企業虧損分擔的規則,並保留合夥企業利潤分配適用實繳的出資比例標準的規則。那就意味著合夥企業虧損分擔、利潤分配的規則統一化的時代面臨終結。 |
起訖頁 | 97-121 |
關鍵詞 | 合夥企業、虧損分擔、利潤分配、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的出資比例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9 (53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6090053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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