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越權對外擔保的相對人審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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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Counterpart Obligations of Review on External Guarantee beyond Authority |
作者 | 李建星 |
中文摘要 | 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對外擔保的效力不應考量《公司法》第16條第1款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應從該款為限制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本質出發,透過界定相對人的審查義務,明確其是否屬於《合同法》第50條所指的善意。相對人如要構成善意,須審查公司章程、決議以及授權書,以知悉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是否被補足。相對人是否盡審查義務不應參照表見代理的舉證規則,而應由公司舉證其未盡審查義務。 |
起訖頁 | 96-111 |
關鍵詞 | 越權對外擔保、表見代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審查義務、舉證責任、Unauthorized Guarantee、Apparent Agency、Imperative provision、duty of examination、Burden of Proof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3 (47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503004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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