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強行規定與禁止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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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Ius Cogens (Peremptory Norm) And Prohibitive Laws |
作者 | 金可可 |
中文摘要 | 強行規定之違反,應區分規範內容之違反與強行性面向之違反。依其規範內容,強行規定可分為行為規範(包括令行(強制)與禁止規定)與單純強行規定,其區分有法律適用上之意義。其認定指標包括:得以何種行為違反、是否有他種制裁措施、規範內容之違反與強行性面向之違反能否截然區分、是否會發生替代規制現象,但最重要者,乃兩者之規範重心不同,行為規範注重行為之實際發生與否,單純強行規定則僅注重行為之效力,之所以有此種區別,係因規範目的與比例原則之協同作用。 |
起訖頁 | 5-22 |
關鍵詞 | 強行規定、強制規定、禁止規定、單純強行規範、行為規範、Mandatory Rule、Imperative Provision、Prohibited Provision、Absolutely Mandatory Rule、Code of Conduct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3 (47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5030047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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