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和解協議效力的探討──以評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第2例為視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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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段匡 |
中文摘要 | 吳梅案提出了實體法的合同效力銜接訴訟法的司法效力的課題。首先,撤訴是訴訟外和解協議的內容,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應就撤訴合意的效力做相應司法審查。其次,二審期間訴訟外和解的不履行可否解釋為附停止條件的合同,能否一概認定其效果相當於執行和解協議。再者,和解協議中一方義務不履行的場合,該協議可否解釋為附條件的和解。最後,民事執行中宜完善不當執行時的異議申請制度。總之,指導性案例不宜簡單地以履行和不履行承認或否定和解協議的效力,而宜在法無明文時具體地提供更為多樣化的案例,以此實現一定的類型化,利於鼓勵自主型解決糾紛模式的推廣。 |
起訖頁 | 120-140 |
關鍵詞 | 和解協議、撤訴合意、附條件的合同、執行和解協議、執行異議申請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46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4120046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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