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訴訟外和解契約之效力──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2號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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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品傑 |
中文摘要 | 本文評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告發布之指導性案例第2號判決,首先指出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後,由債務人撤回上訴者,當事人基於和解契約在實體法上之確定力,應當按照和解內容履行。其次,遇有債務人未依約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非但得依法解除和解契約,亦可因債務人撤回上訴致使一審判決確定,從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一審生效判決,債務人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餘地。指導性案例第二號裁判要點之法律意見,殊值贊同。 |
起訖頁 | 108-119 |
關鍵詞 | 民事訴訟、執行、和解、撤回上訴、不履行和解、執行一審判決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46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4120046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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