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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訴訟外和解契約之效力──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2號評釋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本文評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告發布之指導性案例第2號判決,首先指出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後,由債務人撤回上訴者,當事人基於和解契約在實體法上之確定力,應當按照和解內容履行。其次,遇有債務人未依約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非但得依法解除和解契約,亦可因債務人撤回上訴致使一審判決確定,從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一審生效判決,債務人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餘地。指導性案例第二號裁判要點之法律意見,殊值贊同。
起訖頁 108-119
關鍵詞 民事訴訟執行和解撤回上訴不履行和解執行一審判決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12 (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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