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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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晶瑩 |
中文摘要 | 法人依其組成基礎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其中,財團法人為「財產」之組織體,以「獨立財產」為其組織基礎,僅能為公益之目的而存在,其組成分子為財產而非自然人,財產本身無法作為決策或最高意思機關,因此其運作與管理,須透過自然人之行為;其受委託處理法人事務之自然人,應依捐助章程之內容並遵循其目的,執行並管理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為公益法人,其經營之主要事業須為公益目的事業,但亦可同時經營營利收益事業,惟不得有礙公益目的事業之運行,並且基於營業而取得之收益,最終必須運用於其公益目的上。 |
起訖頁 | 39-51 |
關鍵詞 |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捐助財產、他律性法人、公益法人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46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4120046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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