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律行為的類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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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常鵬翱 |
中文摘要 | 從法律效果入手對法律行為進行類型化, 有負擔行為、處分行為、授權行為和形成行為之分,它們各有功能和特質。負擔行為初始創設了債權,其生效通常無需公示機制的介入,也不要求表意人有處分權。處分行為減損了既有權利的權能,物權行為是其代表,它在效果意思、法律效果等方面與負擔行為顯然不同。授權行為在特定情形能輔助財產權變動,補足負擔行為或處分行為效力,代理權授予、處分權授予是其典型形態。形成行為是權利人行使形成權的法律行為,其結果既有涉及他人權利的法律關係的得喪變更, 又有形成權的消滅。 |
起訖頁 | 5-16 |
關鍵詞 | 類型化、負擔行為、處分、行為、授權行為、形成行為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46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412004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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