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僱用人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其在審判中的認定--評臺灣最高法院裁判書二○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二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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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Compositions of the Employer's Liability and it's ascertainment in Judge |
作者 | 劉凱湘 |
中文摘要 | 僱用人責任屬於責任主體較為特殊的一種侵權責任類型,其性質為替代責任。臺灣民法對僱用人責任的規定創造了有獨特風格的體例和規則,豐富了僱用人責任的類型。僱用人責任的歸責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妥當。是否執行職務乃判斷是否構成僱用人責任的核心要素。而判斷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需結合個案中行為人所從事行為的主觀動機、行為內容與方式、具體的時間與地點、行為的利益歸屬、僱用人的控制力等綜合因素。本案不適用僱用人責任,而屬於一般侵權責任。 |
起訖頁 | 126-137 |
關鍵詞 | 僱用人、受僱人、職務行為、替代責任、責任要件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9 (45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4090045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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