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
被害人濫用商品與企業經營者之消保法商品責任--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裁定之評釋 |
| 並列篇名 |
Misuse of Product and Liability of Producers under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
| 作者 |
詹森林 |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裁定為例,說明商品濫用與商品企業經營者之消保法商品責任問題。消保法規定之商品責任,性質上為侵權責任,故任何因使用商品而受害之人,不論其是否為「最終消費」商品之人,均為消保法商品責任上之「消費者」,得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此外,商品是否符合流通進入市場當時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與消費者是否濫用該商品有關。消費者因濫用商品而受害者,不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負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可能遭濫用,不但應於事前為警告,並應追蹤觀察其商品有無遭濫用。企業經營者違反前述兩項義務之任何一項時,均應負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之損害賠償責任。 |
| 起訖頁 |
5-16 |
| 關鍵詞 |
商品責任、最終消費、商品之濫用、可合理期待之使用、追蹤觀察義務 |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1409 (45期) |
| DOI |
10.3966/17271762201409004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