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承諾函的國際管轄、法律適用和性質認定--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二○○四)民四終字第五號民事判決為分析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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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and the nature of Commitment Letter: An Example of One Judgment Made by Supreme People's Court |
作者 | 杜煥芳、朱敏、李梅 |
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需要根據不同的標準分別確定。國際管轄權的衝突,大陸司法實踐中採用區分法律關係根據連結點確定管轄,同時也運用「不方便法院原則」解決管轄權衝突。當事人未協議選擇擔保合同適用的法律,應根據特徵性履行適用擔保人住所地法律。根據中國大陸《擔保法》的規定,與借貸合同無關的第三人向合同債權人出具承諾函,但未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或代為還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諾函的行為構成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無效後的責任,應當由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
起訖頁 | 115-133 |
關鍵詞 | 承諾函、國際管轄、法律選擇、性質認定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3 (43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403004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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