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意思表示之解釋--兼論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二○○四)民四終字第五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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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Interpretation of an Expression of Intent |
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意思表示乃為法律行為成立之必備要素,屬於法律行為之一的契約亦不例外。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臺灣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經常產生爭議的是,如何判斷表意人之表示,是否為意思表示?又如何探求意思表示之真意?本案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所欲解決之爭點即為佛山市政府所出具之「承諾函」是否為同意擔任「保證人」(即同意與香港交行成立保證契約)之意思表示?本文即針對本案所引發之意思表示真意問題,分析意思表示解釋之相關問題。 |
起訖頁 | 96-114 |
關鍵詞 | 意思表示、效果意思、受領人之立場、須受領之意思表示、表意人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3 (43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4030043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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