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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服務期合同及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評析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六號民事判決 |
|---|---|
| 作者 | 林嘉 |
| 中文摘要 | 服務期和違約金是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條款,由於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濟地位的不完全對等性,其與民事合同的屬性不同,使得服務期和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存有較大爭議。勞動合同能否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條款?其與勞動者的離職自由權是否衝突?服務期合同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論文從立法和司法實務角度比較研究了兩岸之間的差異和相關問題。 |
| 起訖頁 | 133-145 |
| 關鍵詞 | 服務期、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條款、專業技術培訓、離職自由權 |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1312 (42期) |
| DOI | 10.3966/172717622013120042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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