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六號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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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岳宏 |
中文摘要 | 在勞動契約中,有時雇主會與勞工約定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之約款,並且約定違反時須給付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透過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利用巨額金錢給付之負擔,確實相當程度可達到拘束勞工,確保勞工在最低服務年限內不會隨意離職之目的,但是,此種約款卻也會限制勞工離職自由或選擇工作之自由。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首次對於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問題表示看法,也影響實務上之運作,在理論與實務運作上均具有重要意義。 |
起訖頁 | 119-132 |
關鍵詞 | 最低服務年限、服務年限、違約金、訓練費用、勞動契約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2 (42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312004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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