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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遲延提出的法律規制──基於海峽兩岸訴訟制度的比較
作者 李浩
中文摘要 海峽兩岸的民事訴訟法,先後從「隨時提出」轉向「適時提出」。為了保證適時提出的實施,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設立了舉證期限制度,臺灣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者,中國大陸以證據失權或者訓誡、罰款作為制裁方法,臺灣則以失權作為制裁手段。法律理念、法律傳統上的差異,造成了應對逾期提出的不同方法。臺灣對逾期提出的規制較為周全、細密, 而中國大陸對逾期提出的處置,較能兼顧促進訴訟與實現實體公正。
起訖頁 54-69
關鍵詞 民事訴訟適時提出舉證期限攻擊防禦方法兩岸比較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12 (42期)
DOI 10.3966/17271762201312004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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