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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契約之成立──從臺灣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八號民事判決談起
並列篇名
Formation of Contract-- A Case Study on Tai-Shang-Zi N˚2678, 2008., Civil Decision of Taiwan Supreme Court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本文首先從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八號判決出發,說明留待協商事項對於契約成立之影響暨其探討實益。其次,本文闡析實務上區別企業間(B2B)與個人間(C2C)之磋商締約,而對於契約之成立採取寬嚴有別的審認標準。再者,本文觀察最高法院一來有以假設當事人意思,來補充契約上必要之點的趨勢。二來則有以當事人就預約合意以外事項未能達成協議為由,使本約不成立的實務動向。凡此即構成司法實踐管制契約成立所運用之法律技術層面的兩種調控方法,頗具臺灣特色。
起訖頁 107-125
關鍵詞 留待協商事項契約成立必要之點重要之點預約本約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9 (41期)
DOI 10.3966/172717622013090041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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