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二○一二年大陸民事訴訟法修訂對其仲裁制度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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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Impact of the 2012 Amendments to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rbitration Regime in the China |
作者 | 陳希佳 |
中文摘要 | 二○ 一二年八月九日簽署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商務糾紛的當事雙方可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明確規定兩岸的仲裁機構均可以處理兩岸的商務糾紛,應可合理預期仲裁制度將在解決兩岸商務糾紛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正值此刻,中國大陸於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的民事訴訟法修訂條文中,有涉及仲裁法制的重要修訂,殊值關心中國大陸仲裁制度之學者及實務界人士注意,爰特為文詳予說明。 |
起訖頁 | 94-106 |
關鍵詞 | 仲裁、保全、不予執行、惡意串通、民事訴訟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9 (41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309004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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