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未生效合同及其法律後果之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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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On the Contract Not Yet Effective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
作者 | 崔建遠 |
中文摘要 | 爭合同屬於涉外股權轉讓合同,依據中國大陸現行法須經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才可生效,未經此種批准時,合同並非無效,而是未生效。未生效合同不是終局狀態,會演變成不同的結果。報批義務屬於法定義務,但可有代替執行等強制執行的形式。守約方自行降低違約金的數額,屬其行使處分權,應被允許。不存在必須主張違約金而不得請求法定損害賠償的普適性規則。未來股權的質押於合同成立時不會設立質權。 |
起訖頁 | 116-155 |
關鍵詞 | 未生效合同、類似生效、報批義務、強制執行、違約金降低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40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306004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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