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修繕費之分擔——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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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温豐文 |
中文摘要 |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機能,如有減損,是否需要修繕、由何人決定修繕以及修繕費如何分擔等,是區分所有權人間時常發生爭議的問題。本件兩造當事人就公共管道間公共管線修繕所生之爭議,即其適例。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與修正後之規定不同,而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有特別規定,致在適用上常滋生困擾。本文擬先對本件案例事實及法院見解加以介紹,然後分別從共有部分之認定、管道間修繕行為之性質及修繕費之分擔等三個面向加以評析,最後扼要地對共有部分之修繕應如何適用法規,加以敘述,並以之作為結語。 |
起訖頁 | 115-122 |
關鍵詞 |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修繕費、保存行為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3 (39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3030039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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