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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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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蔡華凱 |
| 中文摘要 | 訴外人外國法人A向訴外人我國法人B購買冷軋鋼卷(下稱「系爭貨物」),並由B為託運人,將系爭貨物交由被告、被上訴人船運公司Y船舶承運,由臺灣高雄港運至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紐奧良港,Y簽發載貨證券交付予B。其後系爭貨物因鏽蝕造成損害,原告、上訴人保險公司X依保險契約賠償A並受讓損害賠償權後,向Y求償。本件載貨證券背面約款第32條記載,應以1936年4月16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為準據法,並於2011年9月簽發,同年5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本法」)修正。 |
| 起訖頁 | 31-34 |
| 關鍵詞 |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準據法合意、定型化契約準據法合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108 (226期) |
| DOI | 10.3966/16847393226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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