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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
作者 陳文貴
中文摘要 某甲毆打某乙,致某乙受有身體多處之擦挫傷,某乙乃至醫院就診,經醫師丙診察後,將診察結果記載於某乙之病歷,並依據某乙之申請開立診斷證明書。某乙乃持診斷證明書對某甲提起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依據某乙之證述及診斷證明書之證據,已足認甲有犯傷害罪之嫌疑,而對甲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某甲及其辯護人主張,醫師丙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係屬個案所製作之文書,係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公訴檢察官則主張,診斷證明書雖係傳聞證據,但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定之傳聞例外,應有證據能力。問:何者主張為有理由?
起訖頁 22-26
關鍵詞 傳聞證據證據能力傳聞例外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8 (226期)
DOI 10.3966/16847393226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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