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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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文貴 |
中文摘要 | 某甲毆打某乙,致某乙受有身體多處之擦挫傷,某乙乃至醫院就診,經醫師丙診察後,將診察結果記載於某乙之病歷,並依據某乙之申請開立診斷證明書。某乙乃持診斷證明書對某甲提起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依據某乙之證述及診斷證明書之證據,已足認甲有犯傷害罪之嫌疑,而對甲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某甲及其辯護人主張,醫師丙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係屬個案所製作之文書,係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公訴檢察官則主張,診斷證明書雖係傳聞證據,但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定之傳聞例外,應有證據能力。問:何者主張為有理由? |
起訖頁 | 22-26 |
關鍵詞 | 傳聞證據、證據能力、傳聞例外、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8 (22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6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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