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 |
---|---|
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簽訂營建工程契約,甲為定作人,乙為承攬人,該工程於6月1日開工,工期90個日曆天,預定於8月30日竣工,契約約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於8月1日因颱風甲同意展延工期1日。然而,乙未確實按照工程進度完成工程施作,於8月31日仍未完成工程,遲至9月30日始完工並經驗收合格,其中,9月9日及9月10日因大雨無法施工。甲向乙請求9月1日至9月30日的逾期違約金,請問遲延期間乙因大雨而無法施工的2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 |
起訖頁 | 14-17 |
關鍵詞 | 工程契約、不可抗力、遲延損害、逾期違約金、因果關係、預見可能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8 (22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603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