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任意終止──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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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千維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簽訂著作授權合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或代理之音樂著作,非專屬授權予乙,重製於乙所製造之伴唱機之電腦硬碟內。乙除於簽約時應給付予甲新臺幣4,735,500元之授權費外,每半年並應按其伴唱機銷售之數量,另支付甲一定金額之重製版稅。9年後,甲乃行使其任意終止權,終止甲與乙間之著作授權合約。然而,乙卻辯稱,甲並無終止權,其終止之意思表示非合法有效。 |
起訖頁 | 69-80 |
關鍵詞 | 給付結果、繼續性債務、架構契約、終止自由、未屆期所預為之對待給付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7 (22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5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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