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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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卓俊雄 |
中文摘要 | 甲於2007年11月20日向經A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投保投資型保險,躉繳保險費100萬元(下稱「系爭保險契約」)。於投保後,甲隨即向A以系爭保險契約向A借款60萬元。後因金融市場劇烈波動,投資標的發生嚴重虧損,以至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A旋即依據系爭契約條款之規定通知甲,並將系爭保險契約賣出投資標的以抵充借款本息,尚不足10萬元。惟事後景氣復甦,甲向A申請復效並表明願意清償借款本息,並認為A不應賣出投資標的以至於讓甲蒙受投資損失50萬。故甲主張A應依據保險法第120條第5項準用第116條相關規定恢復契約效力並應給付50萬元損害賠償金。A則以甲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30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故依據系爭保險契約約定有權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且不同意復效。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25-27 |
關鍵詞 | 人壽保險契約續期保險費、催告、保單借款、投資型保險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7 (22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5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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