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罰上同種類多數行為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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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洪家殷 |
中文摘要 | A為報關業者,其於1個月內多次冒用納稅義務人B名義,向海關報運進口貨物計500筆。經海關查獲,認已符合關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授權制定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所定「報關業辦理報關,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之構成要件,得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處罰。乃以每次申報均為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之規定,每次處罰鍰10,000元,共處以罰鍰5,000,000元。 |
起訖頁 | 10-12 |
關鍵詞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同種類多數行為、持續行為、接續行為、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便宜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7 (22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5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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