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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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甲主張與乙買賣A土地之契約無效,但讓與A地所有權之契約有效,甲因而將乙列為被告向法院訴請塗銷A屋所有權登記,甲並提出關於買賣契約無效物權契約有效之證據,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若乙提出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與物權契約無效之事實主張,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若甲向法院聲請訴訟繫屬登記,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若法院已通知被告到場,但乙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甲可否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起訖頁 | 14-16 |
關鍵詞 | 一貫性審查、重要性審查、法院闡明義務、一造辯論判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6 (22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4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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