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未開具遺產清冊違反債務清償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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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及戊三人。乙女年滿55歲。丙22歲,丁16歲,戊5歲。甲男為貿易商,經常出國接洽生意。甲男因在國內之時間少,在國外時間多,對國稅局A單位有30萬元之營業稅,一直未繳納。又生前甲曾向不同銀行信貸,以利週轉。向B銀行75萬元,C銀行45萬元,D銀行30萬元,三債務皆已屆期,但甲在國外突因車禍死亡,未能對該三筆債務及時清償。甲男死亡時,因經營事業不善,僅留下財產120萬元。甲之所有繼承人,鑑於現行法已全面改為限定清償繼承債務之責任,而未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乙女不知甲男有30萬元之營業稅未繳納,而認為甲男之遺產120萬元已不足清償甲男對A、B、C三銀行留下之全部債務,而未與其他繼承人商議,擅自對B銀行償還75萬元,對C銀行償還45萬元,但對D銀行分文未清償。至於國稅局A單位之債權人,因乙女未知有此債務,亦分文未予以清償。 |
起訖頁 | 66-72 |
關鍵詞 | 開具遺產清冊、損害賠償之責任、未成年繼承人、優先債權、比例清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5 (22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3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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