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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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現代國家的行政法學,根基於節制公權力的法治理念與保障人權的規範旨趣。法學之所由生及其開展之道,不外乎法制建置、法學研究與實務運作的交互演替,所涉面向大抵涵蓋法概念、法規範、學說理論與司法實務,究此四端,亦為行政法之為學要義,所由各異,既要綜而覽之,又須區而辨之,然後可以近乎條理思辯。時下行政法規龐雜、行政法理論紛然、實務見解分歧,雖不求其整齊歸一,卻不能不知事實之所由來者及其規範關聯。若不識問題所由從出,不察法規及其體系脈絡,復不知究其法意根由,則易致思路分敘參錯,終而難以就正,此臺灣行政法學之通病,由來久矣。是故欲治行政法者,其必由學,行政法問題的探討,不求其解答之標準,而在掌握思維之方法,尋究法理之所以然,此行政法研究室之所由設! |
起訖頁 | 32-48 |
關鍵詞 | 狀態責任、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責任、行政法上義務、公寓大廈管理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5 (22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3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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