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財報不實案件中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之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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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大維 |
中文摘要 | X上市公司2018年至2019年的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而甲、乙二人與Y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系爭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上開財務報告重大不實之情事經媒體於2020年8月10日揭露後,X公司股價因而重挫,造成投資人損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經受害投資人依法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提起團體訴訟。試問:甲、乙二人與Y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否就X公司之財務報告不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起訖頁 | 20-22 |
關鍵詞 | 財報不實、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證券交易法、民事責任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5 (22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3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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