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最高法院增設民刑大法庭規定之適用 |
---|---|
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為統一最高法院民、刑各庭之法律見解,建立大法庭制度,因而修正法院組織法(下稱「新法」)第3條、第115條第2項、增設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及第57條之1、刪除第57條,並廢除最高法院之判例制度,改採於最高法院增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以統一民、刑各庭間之法律見解。新法已於108年1月4日公布,並定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亦即於同年7月4日施行。司法院於新法公布時,同時訂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共49點,以補新法規定之不足,本文綜合新法及注意事項之規定,細說如何適用新法,由於學力有限,仍勉力為之。 |
起訖頁 | 47-55 |
關鍵詞 | 大法庭制度、言詞辯論、統一法律見解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4 (22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210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