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保險契約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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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卓俊雄 |
中文摘要 | 甲於2019年5月7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及附加意外險,指定甲之女乙為受益人,並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翌日甲即因駕車不慎,致腦挫傷合併顱內出血等身故,乙隨即於同年7月1日向A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終身壽險及意外險保險金。A保險公司則以其係於2019年5月12日始受理本件投保申請,因保險金額較高於同日及同年5月21日分別通知甲進行體檢,惟甲未於期限內完成體檢,A保險公司遂於同年6月3日向甲通知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故本件保險契約自始未成立生效,拒絕給付保險金予乙。試問,A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24-27 |
關鍵詞 | 要物契約、追溯保險、締約自由、保險契約效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4 (22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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