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獄脫衣檢查身體之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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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蕭文生 |
中文摘要 | 甲因被判無期徒刑確定,自2019年9月於法務部矯正署A監獄服刑。由於自2020年上半年開始,間歇性在監獄發現有施用毒品之情形,法務部矯正署頒布命令,自2020年6月1日起,依監獄行刑法第21條規定,每日於受刑人辦理接見後,每6位受刑人中隨機抽樣1人接受脫衣檢查身體,以避免受刑人夾帶毒品進入監獄;惟如顯然並不存在夾帶毒品之危險,則不在此限,例如,接見者為執行公務者或其他類似之人,如律師、鑑定人等。受刑人與外界之人接見時,如使用具有隔離作用之設施相隔者,亦同。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檢查身體、脫衣檢查、隨機抽樣、比例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4 (22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2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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