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自我抄襲、抄襲、引註不當?──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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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某國立大學王姓教授(下稱「原告」)自民國(下同)97年8月1日起,受聘擔任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101年8月1日升等為教授。後該校(下稱「被告」)接獲教育部所轉之檢舉函,內稱原告歷年發表之論文及專書等著作涉及對其自己的博士論文做微幅修改後投稿出版、抄襲指導研究生的碩論之情況。被告依其校內訂定的「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舞弊處理要點」)立案調查,依舞弊處理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著作或學術成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將其著作移請客家學院院教評會成立調查小組,該小組函請原告提出書面答辯,並將其著作送請4位原審查人及1位專業學者審查,並依相關意見作成調查報告,決議原告並未違反舞弊處理要點之規定。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學術倫理、自我抄襲、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3 (22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1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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