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約定取槍──違法搜索扣押之證據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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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A欲取回委託B保管具殺傷力的槍枝,與B約定在C住處取回。B於是向警察通報A將攜帶槍枝出現在C住處。B依約定時間,在C住處將槍枝交還A。當A從C住處走出時,見警察埋伏,遂回頭將槍枝丟在C住處門口內的鐵桶,警察有看見A將不明物品丟置在該處。A走出C住處約2公尺處,即被警察壓制。未持有搜索票的警察,隨後進入C住處翻查該鐵桶,起獲A丟置的槍枝。辯護人主張警方「陷害教唆」、「違法搜索扣押」取得槍枝,故應宣告證據使用禁止。請分析辯護人主張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18-21 |
關鍵詞 | 陷害教唆、搜索、扣押、證據禁止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22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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