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律利害關係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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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甲駕駛所有自用小客車一輛,因乙之過失行為發生車禍,甲車遭受毀損,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甲車之損害。因甲事先有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甲車之車輛保險,故承保甲車輛之丙保險公司獲悉本案訴訟後,向受訴法院具狀參加訴訟,聲明輔助原告即要保人甲為一切訴訟行為。試問丙保險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乙是否應向法院聲請對丙保險公司為一造辯論? |
起訖頁 | 11-13 |
關鍵詞 | 本案訴訟、訴訟行為、輔助當事人、從參加訴訟、法律上利害關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22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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