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繼承型之第三人參與及單獨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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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廢棄物清理業者乙因執照到期,為求換照順利,遂行賄主管公務員甲200萬元賄款。偵查中,甲為求從輕發落而主動匯回全數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甲經檢察官以公務員收賄罪名起訴後,於第一審審理中,因車禍送醫不治,其繼承人丙遂委任律師遞狀主張甲該200萬元應屬其所有,法院不得宣告沒收/追徵。隨後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死亡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以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為由,一併宣告沒收該200萬元,丙自始至終皆未參與程序。試問以上程序踐行,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22-25 |
關鍵詞 | 沒收、被告死亡、挪移型、第三人參與、單獨宣告沒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1 (21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1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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