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醫師用藥瑕疵與藥師調劑瑕疵之舉證責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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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A醫院之醫師B開立之處方箋為超過8倍劑量之藥品給病人,而A醫院之藥師C就該處方箋並已再次詢問醫師相關過量藥品之問題,然醫師仍然回答沒問題。C直接調劑該藥品給病人D,D服用該藥品後受有嚴重之健康損害。試問D將A、B列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醫師使用藥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倘若A醫院醫師B所開立之藥品為正當劑量之藥品,而藥師C卻調劑8倍劑量之危險藥品給病人,造成D受有嚴重之健康損害,試問D將A、C列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藥師調劑藥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
起訖頁 | 12-15 |
關鍵詞 | 用藥瑕疵、調劑瑕疵、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責任之轉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1 (21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19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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