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讓與擔保與擔保物權的距離 |
---|---|
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甲5年前向乙借款1,500萬元,並將自己所有的A房地(房屋及其基地),為擔保乙的債權,而移轉所有權登記給乙,但仍由甲占有使用A房地。甲3年前再向乙借款1,000萬元,並向乙承諾將於2019年2月28日以前清償全部借款,如有逾期,願意無條件遷出。甲於2019年2月1日清償1,300萬元,其餘迄今仍未清償。試問甲得否請求乙遷出A房地?乙得否請求甲返還A房地的所有權?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讓與擔保、擔保物權、信託、物權法定主義、108年度台上字第2447判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1 (21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190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