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法修正後──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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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甲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創辦人,而A公司章程中記載「本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乙種特別股(下稱「乙種特別股」)○股,……。乙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分列如下:乙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表決權與選舉權為1股50權。……」,甲並完全持有此乙種特別股。於A公司之發展過程中,甲之股權雖因多次增資而稀釋,但因其持有乙種特別股,始終掌有A公司之多數表決權而保有公司之經營權。然因公司擴充設備及營業範圍而急需更多資金,甲擬將A公司之股票公開發行,以利於更多資金之籌措。試問:若A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來公司章程有關乙種特別股之記載,效力是否會受影響? |
起訖頁 | 29-31 |
關鍵詞 |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表決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2 (21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18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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