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之扣除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大法庭裁定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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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中文摘要 | 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行政法院組織法,增設「大法庭」審判制度,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統一各庭間之法律見解。在大法庭成立之後,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綜合所得稅事件提案下列法律爭議:「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時,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未明文規定此一法律問題,因此,產生可否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之爭議。 |
起訖頁 | 42-50 |
關鍵詞 | 財產交易損失、年度所得課稅原則、綜合所得、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1 (21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17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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