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400分奪走365天之青春歲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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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韻茹 |
中文摘要 | 甲生於2017年6月畢業於臺灣A大學法律系,同年參加律師考試第一試,未達該考試及格標準「全程到考人數之前33%」。甲遂決定再準備1年後,於2018年再應試。期間,考試院於2017年8月16日公告修正律師考試及格標準,除原訂標準外,增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1。甲生之2018年律師考試第一試總成績已達全程到考人數之前33%且應試科目沒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但其成績除國文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故仍未及格。甲生如認為此一考試規則修改侵害其憲法權利,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其理由可能為何? |
起訖頁 | 10-13 |
關鍵詞 | 工作權、職業自由、應考試權、考試院、法律保留、職業主觀資格之限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1 (21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17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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