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得適用國賠法之公共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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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三欽 |
中文摘要 | 請問以下標的,是否為得適用國賠法之「公共設施」? 《一》在私人土地上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二》政府為防止人民擅自進入閒置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所加設之「圍籬」;《三》平時未開放人民進入之「軍營設施」;《四》已經廢棄但被標示為歷史建築且未封閉之「碉堡」;《五》私人在公共設施周邊加設與該設施融合為一之護欄;《六》公路旁人造「邊坡」上方之天然山坡;《七》委託私人經營之「公有停車場」;《八》玉山國家公園之「山域」;《九》玉山國家公園之「排雲山莊」。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國家賠償、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修正、開放之山域水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1 (21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17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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