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特別權力關係中解放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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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臺中市某高中的學生甲,在校外騎機車以及口叼香菸被該校生教組長看見,而召開獎懲委員會處以記一大過一小過的處分,聲請人以校外行為並非校規規範對象而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未獲淮,欲提起行政訴訟則受駁回,行政法院認為學校所做的懲戒並非行政處分,不符合訴訟要件,甲認為自己的訴訟權受侵害,故聲請釋憲;另一聲請人則是新竹市某國中的學生,於學校舉行考試時身體嚴重不適無法參加,若考試請假則面臨超過60分以上的成績以7折計算的不利,聲請人認為該校的相關規定侵害其教育基本權,於窮盡救濟途徑無效後提起釋憲。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特別權力關係、釋字第784號解釋、訴訟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0 (21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16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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