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之監督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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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設有五名董事,其中甲、乙為B法人股東(下稱「B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甲並被推選為董事長,丙、丁、戊則為獨立董事及擔任審計委員會之委員,乙並擔任B公司之董事長。若A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同意決議以新臺幣2億元向B公司購買不動產,並授權甲代表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其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其交易是否有效?又若買賣契約簽訂後,經媒體報導該筆交易有低價高買之不合常規情事,丙、丁、戊3人能否分別單獨行使調查權及查核權? |
起訖頁 | 24-27 |
關鍵詞 | 自我交易行為、自身利害關係、監察權、實質董事、審計委員會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9 (21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90215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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