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以案件「有受理之價值」而受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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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某甲因案涉訟法院,擬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某地分會申請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然因資力不符被拒絕。某甲申請覆議1仍遭駁回,即提起行政訴訟,但為行政法院主要以法律扶助法第36條第3項2「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某甲聲請釋憲,(其中論點之一)即主張該條文禁止法律扶助之申請人對覆議決定提起司法救濟,不合比例原則,不法侵害人民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而屬違憲。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法律扶助、憲法訴訟法、裁判憲法審查、憲法重要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9 (21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2009021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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