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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案件「有受理之價值」而受理本案?
作者 吳信華
中文摘要 某甲因案涉訟法院,擬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某地分會申請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然因資力不符被拒絕。某甲申請覆議1仍遭駁回,即提起行政訴訟,但為行政法院主要以法律扶助法第36條第3項2「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某甲聲請釋憲,(其中論點之一)即主張該條文禁止法律扶助之申請人對覆議決定提起司法救濟,不合比例原則,不法侵害人民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而屬違憲。
起訖頁 6-8
關鍵詞 法律扶助憲法訴訟法裁判憲法審查憲法重要性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9 (215期)
DOI 10.3966/16847393202009021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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